定点医疗机构骗保1.02亿被判无期!医保诈骗罪认定三大焦点解析——兼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分野
原创 林希有 稀有有办法
一、亿元骗保案背后的犯罪产业链
基本案情
2013-2016年间,天津某民营医院实际控制人刘某甲等三人组织犯罪集团,通过完整犯罪链条骗取医保基金1.02亿元:
前端引流:以“免费治病+接送+吃饭+送现金”为诱饵吸引参保人
中端造假:虚构病例、虚开药方、分解住院、虚假检测
后端套现:伪造药品采购凭证循环做账,空刷医保卡套取基金
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主犯刘某甲无期徒刑,追缴全部违法所得。
二、核心争议:为何不认定合同诈骗罪?
(一)协议性质决定罪名选择
对比维度
医保定点服务协议
商事合同
签订主体
行政机构(医保中心)vs 医疗机构
平等市场主体之间
法律性质
行政协议(具公共服务属性)
民事合同
争议解决途径
行政复议/行政诉讼
仲裁/民事诉讼
保护法益
医保基金安全+行政管理秩序
市场交易秩序+财产权
裁判要旨:
“医保定点协议系医疗保障部门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订立的行政协议,不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商事合同。利用该协议骗保侵害的是公共财产权与社会管理秩序,应定性为诈骗罪。”
(二)法律依据衔接
立法解释支撑:
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》明确:
“骗取养老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行为,以诈骗罪论处。”
司法规则细化:
《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指导意见》第5条列举8类骗保行为(如挂床住院、串换药品等),均指向诈骗罪规制范围。
三、单位犯罪困境的破解路径
(一)法律障碍与现实应对
矛盾点
解决方案
诈骗罪未规定单位犯罪
追究组织、策划、实施者自然人刑事责任
违法所得归属单位
追缴全部违法利益并责令退赔
法律依据:
▶ 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》
▶ 刑法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规定
(二)本案责任穿透机制
四、犯罪集团的四大认定标准
本案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关键在于:
组织严密性
设立开发部、检验科等完整部门
制定防检查预案并组织实战演练
层级稳定性
首要分子(刘某甲等3人)
骨干成员(科室负责人)
执行层(联络员、司机)
行为模式化
标准化造假流程(模板病历/虚假检测)
利益分配机制(持卡人返现规则)
危害持续性
3年持续作案覆盖天津多区域
形成“宣传-收卡-造假-套现”产业链
五、类案处理启示(附法律适用指引)
(一)罪名认定规则
行为特征
应定罪名
法律依据
个人冒用医保卡骗保
诈骗罪
刑法第266条+立法解释
机构利用行政协议骗保
诈骗罪
本案裁判规则
在药品采购合同中虚构交易
合同诈骗罪
刑法第224条
(二)量刑关键点
重点惩处对象:幕后组织者、职业骗保人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
从重情节:
骗保金额超50万元(数额特别巨大)
造成医疗保障制度停摆等严重后果
涉案财物处理:
“无论违法所得留存于单位或个人账户,均应全额追缴退赔医保基金池”
结语:医保基金安全的刑事防线
本案彰显司法机关 “零容忍”打击骗保的决心,其标杆意义在于:
厘清行政协议骗保的刑法路径
破解“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”的实践困局
构建犯罪集团识别模型
为规模化、产业化骗保案件提供认定范本
确立“利益穿透”追责原则
避免实际控制人借单位外壳逃避刑责
警示红线:随着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实施,任何虚构医疗服务、空刷医保卡的行为,都将面临刑事利剑的制裁。
(本文依据天津高院(2023)津刑终59号判决解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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